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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革中央呼吁进一步推动农地“三权分置”

发布部门:团结报 发布时间:2018-04-09 浏览次数:

“农业强不强、农村美不美、农民富不富,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。”3月8日,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,要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扎扎实实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好。从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”,到新年伊始中央一号文件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》公布,乡村振兴战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。

作为以“三农”为参政议政重点领域之一的参政党,民革中央多次围绕乡村振兴进行调研建言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,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,建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科学统筹、有序推进农地“三权分置”。

土地,是农业的命脉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,其中包括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地“三权分置”制度,加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。民革中央认为,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,“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”,对于农民和农业投资者来说,这是一颗“定心丸”,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言,这是一粒“活络丹”。

“三权分置”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、承包权、经营权三权分置、经营权流转的格局。“农村承包地‘三权分置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方式和手段,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。”民革中央指出,当前我国土地流转仍存在着总体规模不大、发展不平衡、方式创新不够、行为不规范等问题,阻碍了农村土地管理的顺利进行。

怎样盘活农村土地,是未来中国乡村能否真正实现振兴的关键。对此,民革中央提出了六方面建议。首先,应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法规,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属性和法律地位。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指出,及时修改《物权法》《担保法》《土地管理法》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明确规定所有权、承包权和经营权“三权”在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置方面的权利边界、权利内容和应承担的责任。在《土地承包法》《物权法》中增设一章“土地经营权”,以完整确认“三权分置”制度的合法地位。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范围应该予以扩大,包括承认和保护非本集体成员、城市资本成立的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。出台配套法规、政策,规定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、抵押与处置,工商资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权利义务等,确保农村土地“三权分置”改革顺利实施与推广。

同时,民革中央建议,应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,夯实农地“三权分置”的产权基础。一要严格对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监管,加快证书发放进度。二要多部门协同合作,集中化解土地确权登记中的争议和难题。三要积极打造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和应用系统。建立多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,实现网上登记、网上查询、网上办理等多功能合并,促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转化。

此外,民革中央还建议,完善农地金融二级市场建设,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,并加强工商资本监管,防范规模经营风险,严格流转用途管制,防范粮食安全风险,构建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的风险防范机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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